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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展播(1)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——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

日期:2025-06-01

  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:施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。宣判后★■★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,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■◆。

 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:从查明的事实看■★,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■★。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★◆★★◆◆,即于2022年6月■■★◆、7月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,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◆★★■,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■◆。因此,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,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,明显更具有合理性◆■■★★■。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,郑某要求施某返还,于法有据,予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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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郑某与施某(女)在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。为缔结婚姻,郑某在2022年6月现金支付施某10万元,同年7月3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。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◆■★◆■。同年10月,施某提出分手◆★■◆■。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,施某辩称,该20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,并非彩礼■◆。

 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,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,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、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★■◆■、给付财物的数额、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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